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

2017-10-21

根据物权法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,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。小区车辆管理办法事关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,当然属于“重大事项”的一种,业委会应该依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,有关决议应当经一定数额业主的同意。在广大业主没参与研讨表决的情况下就出台,与法律法规相悖。

 一些业委会负责人认为,小区业委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的。此话可以这样说,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,被赋予相关职责,但在日常工作中,不可超越职责。

 这一情况绝非个案,不少小区的业委会也经常出现类似现象,常常找不准自身定位,做出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意志的决定来。这反映出一些小区业委会这一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不足和缺陷。

 何以会存在这样的情况?

 首先,对小区业委会的作用、地位和运行程序,相关法规也有规范。

 其次,物业管理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,业主委员会更是物业管理中的新事物,各界对它的认识尚不到位,重视度不够。既然业委会是依法成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,就应该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。然而,目前的社会环境却未给业委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。比如,物管有自己的行业协会,经常受到业务帮助、指导,小区业委会则没这样的组织,也没主管部门,日常工作缺乏指导和监督。

 第三,许多业主对于自身权利、义务认识不清,业委会也没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、创造出必要的工作条件,比如,缺乏必备的能正常运作的经费等,一些工作跑断腿而收效甚微,在物业管理中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。锦绣山水业委会负责人就无奈地表示,因受相关因素所限,业委会不可能每件事都召开业主大会。

 第四,业委会一些行为不规范,不能正确行使权利。比如,一些重大事宜,不是通过协商或者通过合法程序解决,而是关起门来自行研究决定。

 作为社会和谐建设的新生力量,小区业委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存在。从发展的观点上看,小区业委会要纳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,无论从意识上,还是从实际工作中,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。为此,笔者建议———

 首先,规范业委会的组建程序,主要人员的推荐选举要民主、公平、合法,要调整和充实现行的业委会人选,使其具有规范性和代表性。所选的成员应为人正直、处事公道、热心于公益事业,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办事能力,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,把那些符合业委会人员条件的人选推荐出来,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和必要的培训,以明确自己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。

 其次,规范业主委员会的依法管理行为,提高业主、业委会的自治和自律能力。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又要履行有关法律、公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
 另外,规范业委会的运作规程和工作机制。业委会的工作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房屋管理,还应致力于提高整个小区的居住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。为达到这样的目标,业委会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,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科学化运作,发挥出应有的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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